敦刻尔克
书名:锦衣卫|作者:笑无语|本书类别:古言|更新时间:12:37:55|字数:3896字
一 | 讯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 北京8月18日电(记者谢希瑶、王聿昊)记者18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意见,系统部署激发下沉市场活力重点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活跃县域消费。 《决定》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坚持依法解释和问题导向,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增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行为预期,确保著作权法的正确实施。 意见以充分发挥下沉市场在拓展内需增量空间、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中的战略支撑作用,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分类施策优化消费渠道、丰富品牌供给、提升服务能力,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消费场景,持续繁荣县域消费市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品质化需求。

三 |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 意见提出活跃县域消费重点支持措施。一是支持县域消费渠道升级,加快存量商业设施更新,优化商业网点布局,完善商业服务配套,盘活闲置资源资产。二是推动县域商业业态创新和品牌打造,引导连锁企业加速下沉,促进本地品牌守正创新,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业态。三是优化县域商品和服务供给,扩大优质优价商品供应,加快完善“一老一小”等服务业态,促进商农文旅体融合发展。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四 | 主要考虑是,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 二是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四是进一步提升县域流通现代化水平,提高城乡流通网络效能,引导线上线下协同发展。

五 | 五是增强消费保障能力,推动稳岗就业拓展增收途径,强化创业安居释放消费潜力。

六 | 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公开场所”的限定词“室外”,公开场所的范围扩大,涵盖了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因此需要对“合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限制,在保障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避免挫伤著作权人展览作品的积极性。 意见强化要素集成和营商环境建设。从财政资金、金融服务、用地支持等方面,强化政策保障,通过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等措施,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推动资源要素、政策措施在下沉市场集聚,进一步活跃县域消费。

七 | 三是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据了解,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落实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为激发下沉市场活力提供良好发展环境,助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当前报纸、期刊行业在经营模式上已经从传统纸质媒体扩展到网络数字媒体,将报纸、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可以视为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被诉侵权人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进行抗辩。除了上述情形以外,以其他形式将报纸、期刊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版权申明:凡注有“”或电头为“”的稿件,均为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并保留“”的电头。 。



